如皋市出台《市政府关于推行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加强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南通市关于推行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加强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加快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如皋市实际,制定《市政府关于推行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加强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市级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各镇(街道)要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充分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和条线要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严格执行《如皋市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如皋市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意见》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坚持严格审慎执法和包容柔性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对触及安全底线、环保红线、食品安全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努力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依法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
《意见》要求各部门、各镇(街道)加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报备标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监督机关报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备案报告等备案材料。加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实行清单的案件严格把关,既防止滥施行政处罚行为,也防止应罚而不罚,真正使该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意见》推行容错纠错运用。通过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释放审慎包容监管的清晰信号,为市场主体留足发展和成长空间,市监委积极运用好《如皋市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完善容错纠错和澄清保护机制,树立起支持大胆探索、鼓励改革创新的鲜明导向,最大限度宽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推动改革发展所犯的过失,消除干部的后顾之忧,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