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施行《市区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市区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月30日,市房管局在徐州报业传媒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管理办法的制定、内容等情况进行了解读。
为切实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该局将住房保障诚信体系建设纳入2018年度重点工作。通过对省相关法规文件深入研究、保障房实地调查、对群众和基层业务部门征求意见、与市信用办对接沟通和专家访谈咨询等方式,出台了《市区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适用本市市区范围内(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和与住房保障业务相关联的单位的诚信管理。
根据失信行为,住房保障信用等级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请人一般失信行为,包括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等14种情形;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诈骗手段申请保障性住房等6种情形。
与住房保障有关联的单位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为非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具证明等5种情形;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协助申请家庭,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未遂,拒不承认错误等4种情形。
市住保中心将建立以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请人和关联单位的信用等级与评价管理为核心的信用档案系统,对其失信行为实施提醒与告知。规定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3年。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从该等级失信行为认定的次月起算。
该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市住保中心将按照本办法规定归集、公开、使用住房保障信用信息。市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国有企业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出具收入、住房、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市房管部门反馈的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