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省实施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培训专项行动
近日,省信用办向各设区市信用办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我省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培训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信用办〔2019〕13号,以下简称《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建立我省失信个人、失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用修复培训制度,促使失信主体提升信用意识、加快整改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信用,拓宽信用修复渠道,提高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积极性。
《方案》明确了培训目的与培训方式、培训对象与师资以及培训操作流程。各级信用办要负责辖区内信用修复培训的组织领导、印发培训方案,对失信认定部门提出工作要求、积极支持配合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工作,并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价。
《方案》制定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及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及其对各类主体的影响,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标准和流程,剖析失信典型案例,讲解行业/专业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及配套措施,分行业进行信用管理辅导咨询与现场对接。
《方案》提出了考核和评估要求。培训全程需记录学时。失信企业代表在培训结束后均需要通过信用修复培训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由县区信用办、认定部门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联合盖章的结业证书,作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凭证。现场统一签订《信用修复承诺书》,并在“信用中国(江苏)”网站公开,承诺依法诚信经营,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将依法接受相关联合惩戒措施。通过一系列整改和复核,失信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并退出黑名单的,由原认定部门作出退出黑名单决定,信用管理部门将其从“信用中国(江苏)”、联合奖惩系统等平台上撤除并上报“信用中国”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方案》还提出了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与考核。一是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资格选择上,要严格门槛标准、严格公开选拔,优先选择省内工商注册、省市信用办备案、正常年检合格、业务达到一定规模、专业结构合理、人员保持稳定的信用服务机构。二是开展培训工作前要进行公开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要签署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在整个培训过程中认真负责、独立公正,相关承诺内容在“信用中国(江苏)”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监督。三是要建立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工作考核评估制度,省信用办将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培训工作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设计一套培训效果考评指标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