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诚信原则 投标保证金80万元不予返还

发布时间: 2020-09-30  来源: 南通市信用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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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通市海门区法院审结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投标保证金80万元不予返还。

2017年,被告某建设单位进行招标代理,就某建设项目的室内装饰工程发布施工招标公告,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等。公告所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若招标文件中有虚假材料等情形,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自动放弃。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纳80万元投标保证金,向被告发出施工投标文件,并签署“无在建工程承诺书”“诚信承诺书”。后经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审,发现原告拟派项目负责人王某有其他在建装修工程,被告遂致函原告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原告起诉至海门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投标期间,其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实际情况与原告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料不符,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亦有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按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原告的承诺,原告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被告按招标文件及原告的承诺拒还投标保证金并无不当,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案中,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及原告签署的承诺书均明确表示如违反承诺,愿意放弃收回投标保证金的权利。因原告明显违反诚信承诺导致合同未能订立,被告作为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完全符合双方约定。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及商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判决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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