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法院:巧用信用风险提示督促企业主动履行

发布时间: 2022-05-20  来源: 省高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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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诉至射阳法院,并被判决支付工程款76万余元及利息。后该置业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射阳法院对该置业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仅有少量资产。

为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射阳法院在拟对该置业公司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前,向其进行了信用提示,告知其如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下简称"纳失"),将对其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了解纳失后果之后,该置业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积极履行了35万余元。随后,射阳法院在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以及被执行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告知其被执行人现状,如直接纳失将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不利于债务顺利清偿。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置业公司限制高消费,暂不纳失。

【典型意义】

信用风险提示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避免被纳失的一种有效措施,通过阐明纳失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倒逼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既可避免被纳失,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射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效运用信用风险提示,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给予被执行人发展之机,取得了共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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