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出台轻微违法行为“三张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9-30  来源: 盐城市信用办  浏览次数:
分享到: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近日,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盐城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要求坚持职权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共计800多项,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级相关规定精神,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梳理轻微违法行为,在裁量权限范围内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使市场主体不因轻微违法影响经营。在规定起草过程中,深入听取了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和市场经营主体的意见,针对经营活动较为集中、民营经济重点关切、轻微违法高发频发、执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相关指引的重点领域,最终出台了该可操作性强、规定具体明确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起草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包含一个规范性文件主体部分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三个清单。清单规范性文件主体部分共十九条,分别对基本原则、适用情形、裁量指引、适用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三个清单分别有53项、26项、15项,涵盖市场主体登记、价格、不正当竞争、电子商务、广告、促销、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专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计量、认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领域。以针对性、务实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针对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条件。

《规定》明确指出,对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其他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截至8月底,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免罚案件179件,免罚金额1043.06万元。轻罚案件792件,减轻处罚金额5221.06万元。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