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宿迁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在宿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市区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诚信度、规范服务等情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服务信息、企业诚信度、社会认可度等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市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推动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会同市信用办制定和修订宿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监管需要,可在一定时期通过公开方式选择一定数量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负责市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制定相关考核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宿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出具信用评价报告。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广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六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注册及办公地点、市场备案等。
2.物业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职务、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继续教育证书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项目:物业项目名称、地址、规模、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项目负责人、合同备案、配套设施设备、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良好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行业相关从业人员获得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物业管理协会的表彰;
2.物业服务项目在区级以上物业管理日常检查评比中被通报表扬,在评优中获得市优以上称号;
3.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它正面肯定的信息。
(三)失信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行业相关从业人员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信息;
2.物业服务项目在区级以上检查评比中被通报批评,或因服务不到位被媒体曝光的信息;
3.被社会公众投诉或引发集访,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4.在突发事件中负有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信息;
5.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它负面信息。
(四)其它信息主要包括:经营能力、财务分析、业主调查等。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同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秘密。
(三)经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八条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城管、工商、物价、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部门联动,及时共享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度,总分值为100分,评分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得分高低,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AA级信用企业、AA级信用企业、A级信用企业、B级信用企业、C级信用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信用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二)AA级信用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89分以下;
(三)A级信用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79分以下;
(四)B级信用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69分以下;
(五)C级信用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章 信用评价应用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以下活动需提供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
(一)执业登记备案管理;
(二)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
(三)资质转正、升级;
(四)参与市优、省优、十佳企业、十强企业等评比;
(五)其它需要提供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级和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发展,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
1.减少行政检查的频次;
2.在国家、省、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评比中,推荐参评;
3.在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中给予不同标准的加分;
4.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他政策、资金扶持和帮助。
(二)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和市场限制管理。
1.加强日常检查频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2.在企业资质核查等日常业务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
3.限制其在信用评价报告有效期内参与政府项目招投标和承接前期物业管理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