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规范律协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

发布时间: 2018-05-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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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律师协会修订通过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自5月1日起试行。

规则分总则,惩戒委员会,纪律处分的种类、适用,纪律处分程序,复查,调解,附则七章94条。明确省及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均设立惩戒委员会,内设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和投诉调查中心,负责相关惩戒规范制定、会员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宣传教育培训、直接受理及查处案件等工作。

规则提出,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接收投诉人信函、 邮件、直接来访及委托他人代为投诉,同时通过网络舆情监控、成员或工作人员获悉等方式获得有关会员违法违规信息,即使没有投诉人的,律师协会也可以依职权和分工主动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决定立案的,律师协会在惩戒委员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被调查会员发出书面立案通知,要求被调查会员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申辩,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送达立案通知同时告知其相关工作人员名单及申请回避权利。

规则要求,惩戒委员会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委派两名以上委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函。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邀请相关部门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共同调查。调查范围不受投诉内容限制。发现投诉以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一并调查。发现其他会员有与本案关联涉嫌违规行为的,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在调查、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全部案卷调查材料基础上形成调查终结报告,载明会员行为是否构成违规,是否建议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惩戒委员会拟给予被调查会员处分的,被调查会员可以要求听证。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会员资格。

规则明确,惩戒委员会作出决定采用会议表决或书面通讯表决方式,作出决定后制作书面决定书,决定书经惩戒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分管副会长签发。签发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律师协会送达被调查会员,同时将决定书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被处分会员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的, 由省律师协会复查机构复查。处分决定书在送达、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惩戒委员会认为会员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司法行政机关,并向其提出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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