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为加强城市管理,推进信用高邮、文明城市建设,有效惩戒失信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高邮市政府制定了《关于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意见》(邮政办发〔2018〕139号)。
文件规定,失信惩戒适用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2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城市管理领域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以下十类行为:一是15类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或者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二是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三是损毁公共绿地,或者占用公共绿地耕种、停车等的;四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未拆除,经责令拆除而在限定期限内未拆除的;五是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经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未拆除或未改正的;六是排水设施损坏、堵塞未依法履行疏通、维修责任的;七是损坏、圈埋、占压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设施,限期未整改的;八是城市管理及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九是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水资源费、物业管理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污水处理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十是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行为的:(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3)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限定期限内未履行的。
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包括以下十类行为:一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未拆除,被强制执行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二是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被强制执行的;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三是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经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四是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或者非法倾倒各类废弃物情节严重的。五是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审批手续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六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核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七是违反城市供水、城镇燃气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的。八是破坏古树名木的。九是六类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十是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被强制执行的。
对一般失信行为,城市管理领域各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发函、约谈等方式对一般失信行为予以提醒。
对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给予列为城市管理领域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等十六项具体惩戒措施;
对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给予限制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记入公职人员诚信档案、限制公积金贷款使用、按照规定限制申报相关职称、限制办理执业登记、年审等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