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的信用治理研究

发布时间: 2018-09-21  来源: 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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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的信用治理研究

陶  雯

(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江苏 南京,210013)

 

【摘要】:打击电信诈骗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维护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文章分析了电信诈骗的根源是信息泄露和信息不安全,本质是信息不对称,阐述了以信用手段治理电信诈骗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揭示了电信诈骗高发、频发的原因。从电信诈骗的本质出发,文章提出了建立电信诈骗事前、事中、事后信用治理的相关对策;从电信诈骗的根源出发,文章提出了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举措。

【关键词】:电信诈骗;信息;信用治理

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以20%-30%的速度快速增长,涉案金额逐年增加。根据腾讯安全发布《2017年第一季度反电信网络诈骗大数据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17年第一季度网络诈骗案件总数为25.3万件,涉案金额高达33.4亿。电信诈骗日益猖獗,造成了高校教授巨额财产损失、山东考生徐玉玉遭骗含恨去世等让人愤怒和心痛的社会事件。电信诈骗已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妨害经济有序发展,破坏社会安定和谐。在工信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电信运营商落实电话实名制、公安机关加大打击电信诈骗力度的同时,为何电信诈骗仍然多发、普发、频频得手?电信诈骗的根源在于信息泄露并被不合理使用,本质是信息不对称。打击电信诈骗,我们更需要从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上寻找对策,以信用治理手段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惩戒电信诈骗。

一、信用治理电信诈骗的重要性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视、电话、数据通讯、计算机网络通讯等电信方式,盗取受害人信息,对受害人编造虚假信息,实施远程、非接触式的涉及钱财的诈骗。在互联网环境下,电信诈骗呈现出的作案方式信息化、作案手段智能化、作案地域分散化等规模化、专业化特点,要求相关监管部门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以信息手段实施信用治理,从根源上防控电信诈骗。

(一)对电信诈骗进行信用治理的理论依据

电信诈骗实质是诈骗者与受害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电信诈骗中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单个电信诈骗案件中办事流程的信息不对称。首先,被害人对诈骗者冒充的相关部门办事人员不能有效识别。其次,受害人不了解正常办事流程,为诈骗者实施非正常流程的诈骗提供了机会。比如电信诈骗者冒充公检法办事人员,在受害人不常接触的领域、不熟悉的办事流程中,要求受害人提供信息、操纵受害人转账汇款。

二是骗术不断翻新中行骗方式的信息不对称。网络的发展,使得电信诈骗具有了不同于传统骗术的特征。诈骗者不断翻新骗术,利用伪基站、黑客技术、钓鱼软件等工具获取信息,再以各种机构的名义行骗,设置受害人涉嫌犯罪、银行卡透支、电话欠费、亲人出事、推荐股票等骗局,尤其是电脑诈骗、短信诈骗泛滥横行,让广大民众防不胜防。

而信用天然与信息相关:信息是信用的载体,信用具有信息性,即对信息具有依赖性。互联网时代中信息的快速生成和传播,有利于信用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利于信用治理手段效用的发挥,有利于信用监管机制的形成。

解决诈骗者和受害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根本上预防电信诈骗,需要建立以信息为基础的信用体系,以信息安全机制和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为抓手,实施信用治理,打造信息对称透明的信用环境,防范信用风险。

(二)对电信诈骗进行信用治理的现实意义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电信诈骗破坏社会信任、扰乱经济秩序,增加社会运行成本,其显性危害日益彰显、隐性危害不容小觑。以信用手段治理电信诈骗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具有迫切性、必要性和现实性。

对电信诈骗进行信用治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务院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中要求,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加强电信企业自身信用建设,将实施网络诈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

对电信诈骗进行信用治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和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诚信。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人际信任和传统的道德性的社会信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基,是建立和谐社会的支撑。电信诈骗中的尔虞我诈、颠倒黑白破坏了社会主体间的信任,是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毒瘤。

对电信诈骗进行信用治理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诚信是规范市场经济、建立市场信用制度的契约保障。电信诈骗者非法违法窃取信息、捏造虚假信息骗取钱财,已经破坏了市场秩序、违背了契约精神。电信诈骗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蛀虫。必须发挥信用的监督管理职能,利用市场机制,内生性治理电信诈骗。

二、电信诈骗高发的原因

电信诈骗之风的“燎原之势”,与受害人防骗意识淡薄、诈骗者失信成本低、运营商和银行信用信息管理不善、法律监管脱缰大有关系。

(一)受害人防骗意识淡薄

一是疏于保护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中,对涉及有关个人信息的票据、材料等不注意保管,泄露个人信息。二是轻信诈骗者信息。不质疑、不求证诈骗者提供的虚假信息,没有认识到电信诈骗的本质是发布虚假信息非法获取他人钱财,轻易向陌生人转账汇款。三是没有保存诈骗证据。诈骗案件中电话号码、指定账号及汇款凭证等有关证据的缺失,让警方破案失去了有效线索。四是不敢及时报警。一些被害人碍于面子,不愿承认自己被骗,或者认为损失较小不值得报警,助长了诈骗者的嚣张气焰。

(二)电信诈骗者违法失信成本小于违法失信收益

一是电信诈骗行骗成本低、回报高。犯罪分子不需身份证,只需花3元钱注册一个无法溯源的手机号码;花1-2元获得一条第一手信息数据。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可以用不到5元钱的成本换回一次高利润的诈骗收益。电信诈骗手法简单,容易复制仿效,是一本万利的逐利手段。二是电信诈骗抓捕难、取证难。一些作案团伙在境外远程遥控实施犯罪,跨境管辖案件难以侦破。一些受害人出于各种考虑不报案、不配合,不利于警方取证。由于不能证明案犯诈骗或骗取了较大数额钱财,犯罪嫌疑人即使被抓获也不能被重罚。三是刑罚不重。刑法中没有特定的电信诈骗罪名,电信诈骗按普通诈骗罪定罪。若涉案金额不大,则诈骗刑罚不重。

(三)电信运营商和银行信用信息管理不足

一是电信运营商手机实名制落实不到位。尽管工信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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