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信用监管路在何方?
大数据时代,信用监管路在何方?
互联网兴起之后,各种新业态、新模式、新领域等经济形态的出现,模糊了各市场主体的行为边界,给传统行政监管带来了挑战,传统意义上的专项巡查、重点检查等监管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公共监管方式亟待创新。
借鉴大数据技术,结合公共信用监管进行协同推进,是新形势下提升行政监管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尝试,有助于明确政府在公共信用监管中的角色定位、监管程序和措施,以及可突破的方向,倒逼政府职能的划分和行使,重构政府和市场关系和作用发挥模式,推动社会治理的逐步完善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深化。
尽管公共信用监管部门对于大数据运用的重要性形成了共识,在行政监管方面也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但是由于时间较短,国家层面在推动大数据运用方面并未出台相应的约束措施,导致了公共信息归集、管理、应用等诸多阶段的实施存在不少现实的阻碍,在运用大数据进行公共信用监管的方式以及理念还存在诸多误区,在实践过程中将对新型社会监管模式的重构带来挑战。
在现实层面,政府在公共信用管理过程中也亟须加强对大数据的应用来完善社会信用监管体系,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和监管精准度。
01 大数据相关研究及应用
最早提出大数据定义的是麦肯锡发布的报告《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前沿》,认为大数据是“大小超出了典型数据软件的采集、储存、管理和分析等能力的数据集”。此后,关于大数据内涵不断深化,大数据通过现代技术的应用,使以前不能处理或分析的问题变得相对容易,在分析对象、过程以及结果上都产生了颠覆性影响,在对象上将样本数据扩展至全体数据,在过程上从追求精确到接受大致结论,在结果上从探索不同因素的因果到追求相关关系。
国际数据公司(IDC)对大数据特点进行了总结,即Volume、Variety、Value和Velocity,中文表述为“大量”“多样”“价值”和“快速”。大数据的产生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在互联网浪潮下,包括交际软件和购物平台的兴起,促使大量文本、音频、视频等非结构化或者半结构化数据的批量出现,传统意义上的数据处理办法捉襟见肘,必须依赖于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大数据处理方案。
大数据应用公共信用监管相关研究,从国际上看,美英澳等国以及欧盟、八国集团等国际组织均针对大数据提出了发展规划或构想,并在政策、法律上予以倾斜,支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在交通管理、公共安全、医疗服务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
通过对比发现,公共信息开放平台是各国推进大数据应用的通行做法,通过信息公开达到数据共享和社会使用的目的。
A.Clarke等指出商品父易信息、社父信息等形成的大数据分析技术,有助于加强政策发行和实施的精准度。著名咨询机构McKinseyGlobalInstitute(麦肯锡全球研究院)认为在政策合适情况下,大数据将在经济发展中大有可为。
M.R.Rajagopalan等表示大数据应用是构建以用户体验为中心的政策规则基础。AMcafee、EBrynjolfsson指出大数据对精准化公共政策制定同时也对政策制定者的自身素质提出较高要求。
从国内研究来看,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2012)借助层次分析法对各权重进行赋值,测量出34个大城市和240个地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CEI)。
韩家平(2018)认为运用现代化技术,构建全方位的信息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条件。
谭燕芝、王超等(2014)根据省市CEI数据验证了信用环境对经济增长的正向作用,但也同时指出信用环境扩大了收入差距,影响信用环境的因素包括受教育程度、城镇化发展以及人口的密集度等。
张原、陈玉菲等(2015)在构建区域信用环境评价指标的基础上,运用因子分析法对陕西2008年到2010年开展实证研究并进行平稳性检验,也发现经济发展水平对提升信用环境质量具有重要贡献。
02 大数据背景下信用监管机制的构建
大数据背景下信用在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定位
信用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起着基础性、通用性和泛在性作用,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用应用,各部门是交叉、联动的关系。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点是数据资源系统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分别以基础设施系统和应用支撑系统的建立完善为前提。信用在数据资源系统中承担公共信用库、信用产品库建设职责,在应用支撑系统和业务应用系统中则分别提供信用工具和信用服务。
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信用建设打破了信息孤岛和部门藩篱,整合了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以及各社会单元之间的信息和资源,提高了政府办事效率。信用体系的持续完善,有助于更好解决老百姓“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新支柱、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的新抓手。
信用监管机制基本构建
信用监管机制主要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借助该公共数据管理平台,专业化处理基础库、主题库和部门数据仓中的信用数据。
调用“应用支撑系统”中的身份认证、用户授权、地理信息服务、区块链等工具,重点建设覆盖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五类主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覆盖全国、省、市、县四级的公共信用信息库,开发信用发布、信用查询、信用异议、信用修复等信用工具,研发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红黑名单、信用指数、信用预警、信用关系、行业信用评价、专项信用产品、专项信用数据等信用产品。
建成以信用产品应用为基础,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为主要特征的信用监管通用应用,为审批服务、执法监管、基层治理、应急管理、预警监测、投诉举报等其他通用应用提供支撑,为政府部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提供支撑。
从实施步骤上考虑:
一是以数据共享为重点构建体系化、标准化的公共信用信息库,构建以公共信用评价、红黑名单、信用档案、信用关系、信用指数等系列信用产品。
二是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信用平台,开发信用发布、信用查询、信用修复等工具,为业务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以精准业务协同为重点,推进信用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在行政管理各个环节对不同的信用主体采取限制或激励措施,构建全覆盖、无死角的社会信用体系,为信用惠民提供坚实的信用保障。
数据共享机制构建
信用数据共享重点是形成闭环,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信用数据的动态更新和使用。信用数据闭环构建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市场监管、环保、税务等部门归集的原始数据,经过信用数据标准化处理,区分为主体基础信息、环保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欠缴税信息、未履行生效裁判记录信息等。
一方面形成公共信用库、信用工具等数据工具,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发布、查询、异议、修复等提供素材;
另一方面,形成信用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的指标构成内容,并以此为依据开发出信用档案、红黑名单、信用指数、信用预警、信用关系、行业信用评价、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