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信用惩戒制度应当怎么建?
恶意跳槽或将影响个人信用
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入个人信用
水电等公用事业缴费信息将纳入新版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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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纷纷按下社会信用体系探索创新的“快进键”。如何看待这些探索创新之举?社会信用体系尤其是信用惩戒制度建设应该遵循哪些原则?源点摘选2019年5月29日《法制日报》“声音版”刊发的一组专家文章,供读者参考。
林钧跃:让信用体系更好助推社会善治
自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颁布实施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突飞猛进,尤其是2015年国家发改委等数十个政府职能部门针对失信企业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对构建社会守法履约文化和改善营商环境的效果日益凸显。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社会治理的目标和任务:到2050年完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部分也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从社会信用体系的特征看,其具有柔韧性强、覆盖面宽、参与性广、社会接受程度高等特点,具备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诸多优势。
同时,经过二十年的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已能较好适应数字化精确治理的要求,因此可以说社会信用体系可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最佳选择,其可以支撑社会达到更高善治水平,也逐步成为了社会共识。
然而,在目前我国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除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领域外,政务诚信、司法公信领域的体系设计和建设几乎没有国际经验可供借鉴,需要做大量的探索。在国家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许多城市和行业都积极响应,勇于探索的情形四处开花,如:行人闯红灯减信用分、失信被执行人子女上学受限、手机振铃提示“失信被执行人”、地铁不文明行为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等。
方式方法探索和创新本没有错,但信用惩戒具有很强的惩戒效用,一个个体一旦被认定为失信者,就会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承受社会谴责、工作生活不便或经济损失等不利后果,即“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因此对其的运用也要谨慎科学。
不论政府还是民众,不能因为在工作中遇到一点难题,就想着动用信用惩戒这一利器去治理,否则不仅容易造成什么问题都往信用体系这只“大箩筐”里装的乱象,也会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出现急躁冒进和走弯路的状况。
今年3月底一则有关浙江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称“恶意跳槽或将影响个人信用”的报道,就引起了社会强烈关注。有媒体就此发起调查,结果显示八成网友对此说法投反对票。(注:可以参考之前的推文《浙江拟用征信约束频繁跳槽?超八成网友表示反对》)
将频繁跳槽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可视作地方政府探索职业信用制度建设的一种设想。殊不知,信用惩戒制度创新是一个牵涉不同群体利益、且有道德和法律框架约束的复杂技术活儿。暂不论如何认定员工跳槽是否恶意,单就将企业员工频繁跳槽视为失信行为,或判断某种跳槽为恶意行为,在认识上就是错误的,作为主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的人社部门尤其不该有这种看法。
政府要依法行政,用信用惩戒机制去震慑或处罚频繁跳槽的企业员工,在合规性方面恐有问题,也没有上位法支撑。这一问题一度成为舆论热点,也从侧面反映出个别地方政府对信用惩戒机制、信用管理的认知还存在不足。
鉴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尤其是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直接涉及对公民或企业行为和权利的限制,政府部门和相关社会治理组织在运用其创新社会治理时也须谨慎适当。
从目前的社会实践看,很多信用惩戒的举措在法理上或许没错,却可能错在实施方式上,错在程序设计上,也可能错在解释不够细致和权威上,由此产生了本不该产生的负面社会效果。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地方政府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也应遵循法治原则,提高合规性审查水平,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声誉,充分发挥其正向价值,推动社会治理水平迈上新台阶。(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主任)
李振宁:信用惩戒有效果 制度适用有原则
目前信用管理和信用惩戒已经在政府管理和社会交往中广泛应用,“乱扔垃圾纳入信用管理”“恶意跳槽信用有问题”“逃票、进食、霸座等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等新闻屡见不鲜。
正是因为信用惩戒效果明显,惩戒措施与公民权利和资格关联度大,信用惩戒的适用则更要谨慎,避免滥用和泛化。
信用惩戒的适用具体可以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严格的法定性
并非所有层级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文件都可以设定信用惩戒措施。“行政三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其精神实质和宗旨是约束规则制定者随意设置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则措施。正因为联合惩戒等措施比较好用、管用,惩戒措施的内容及适用场合等更应遵循严格的法定主义。现实中管理交通、供水等公共事务的公司对用户和消费者依公司规章制度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可能存在合法性不足的问题。
适用的谦抑性
信用惩戒适用的前提是该行为已被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否定评价,且存在屡教不改或应为能为而不为等情形。如果其他道德批判、行政管理、民事赔偿等手段足以惩罚违法失约、保护法益,则不必适用信用惩戒。如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霸座、吸烟、进食等行为,应首先适用交通或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提醒、警告、罚款等处理程序,不能因为信用惩戒好用而无限运用。
科学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