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十三五”是我省信用法规和制度标准体系立梁架柱、健全完善的重要时期。经过“十三五”时期的持续发展,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显著增强,建立较为完善的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信用修复等一系列信用管理与服务制度,构建了覆盖各类信用主体、涵盖行政管理各环节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了信用管理制度闭环。
一、推进信用立法,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进程稳步加快
(一)省级启动社会信用立法。积极争取《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项目,有序推进信用立法。先后开展立法调研7次,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省发展改革委成立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先后召开15次起草小组会议,组织起草立法草案,3次征求设区市和70家省级部门(单位)意见,形成部门草案8稿。配合省人大和省司法厅修改完善草案。2020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2021年3月第二次审议,2021年7月第三次审议,通过《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
(二)市级先行开展信用立法。南京、无锡、泰州、宿迁出台地方信用立法,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提供了有益探索。2015年,无锡市出台《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为我省首部地方信用条例,从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公开、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6年,泰州市出台《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在无锡条例基础上拓展了对信用信息应用和监督管理的规定。2018年,宿迁市出台《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实现从信用信息“小口径”立法到“全口径”社会信用立法的突破。2020年,南京市出台《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探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为国家层面的立法积累了经验。
(三)专项立法强化信用管理。“十三五”期间,江苏省出台的多项地方立法中都突出强化信用管理。《江苏省旅游条例》《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慈善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试行)》《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等省级地方性立法以及《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宿迁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连云港市旅游促进条例》《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等市级地方性立法中,对行业信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二、完善信用制度,重点领域信用建设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一)省委省政府出台一系列信用体系顶层设计文件。2017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9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文件,明确了我省信用建设顶层设计。2017年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2019年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2018年2月,省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2017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用办、省编办《江苏省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2个文件。省委省政府的系列制度设计,全面部署各项重点任务,贯彻了中央要求、体现了江苏特色、注重了实践操作,有力促进了新阶段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强化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十三五”期间,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在国内率先出台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省人社厅、省信用办、省编办、省住建厅、人行南京分行印发《关于建立严重欠薪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的意见》。省信用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省编办出台了《江苏省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省环保厅出台了《深入推进环境保护信用体系示范建设实施方案》,省水利厅出台了《江苏省水利厅加强水利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覆盖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道路运输、工程建设、船舶过程等各环节的信用管理制度,省商务厅出台了《江苏省商务领域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省公安厅出台了《江苏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省统计局出台了《关于做好统计失信行为分类工作的通知》等信用管理相关制度,这些领域和行业的信用管理办法和措施在国内都具有创新性和引领性。
(三)建立省级信用监管制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信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行事前信用承诺、逐步实施事中分类监管、突出强化事后联动奖惩,对信用记录进行分类管理和评估,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管。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在全国较早出台了《关于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规范信用修复、信用承诺等相关管理活动。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印发了《江苏省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和20个行业信用监管行动方案,各行业部门围绕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监管环节的信用管理机制,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行业监管机制、提高行业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四)逐步建立行业信用监管制度。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住建厅、江苏海事局、省知识产权局等17个部门建立了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税收、交通出行、劳动保障、道路运输、商贸流通、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行业领域依法依规建立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制度,实施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长三角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产品质量、文化旅游等领域,建立了互认统一的信用惩戒机制。
三、规范信息管理,信用信息管理闭环逐步形成
“十三五”期间,江苏省已初步建立起从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发布,到应用,以及修复的一条龙、闭环式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构架。
(一)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做好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共享工作的通知》,加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力度。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省信用办印发《关于做好我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会同省文明办出台《江苏省诚实守信红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诚实守信红名单信息共享机制。
(二)强化目录清单管理。进一步加强信息归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信息归集质量,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在省政府先后印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第二批归集数据项和省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第一批数据归集目录的基础上,2018年,省信用办组织制定《江苏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8年版)》《江苏省省级部门和单位失信信用行为分类指导目录(2018年版)》《江苏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8年版)》《各设区市向省级系统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8年版)》,对深化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了省级部门提供信息类、提供周期、更新方式等,并创新提出了信用信息采集的核心项、一般项和辅助项。失信行为分类指导目录涉及35个省级部门和单位的2504个事项,由权力基本编码、权力名称、行使层级、行政相对人类别、失信行为分类级别和失信行为分类条件或标准组成,明确在提供失信信息时标注失信行为等级。
(三)规范平台网站信用信息管理。省政府出台《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和促进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使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提高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质量的实施办法》《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交换规范》《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异议处理规范》《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等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从数据归集、数据处理、数据交换、信用修复到数据归档的闭环式管理制度体系,有力提高了信用信息管理水平,保障了平台网站规范运行。
四、强化标准建设,信用建设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承担国标起草任务。强化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参与编制《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方式及接口规范》等国家工程标准。
(二)启动地标编制工作。2020年,发布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启动编制《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和《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维护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委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开展《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标准研究编制,提升我省企业信用管理标准化水平。
(三)制定实施平台工程规范。制定实施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交换、信息服务、异议处理、安全保障等业务管理规范,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规范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