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诚信守法经营很重要,串通投标不可为!

发布时间: 2023-12-15  来源: 南京市信用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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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但一些企业为了能够中标,不是通过提高企业管理和技术水平,而是试图铤而走险采取虚构业绩、串通投标等方式。串通投标不仅有违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最终还会自食其果,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基本案情

近期,南京市水务局接报,在该市某水务工程招标中,投标人某建设公司和某工程公司的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接报后,南京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与市水务局招标办立即开展线索核查,并依据法定程序立案调查。

经查,两家公司负责投标的主管人员,为了投标便利,邀请第三方人员帮助编制此项目标书并用于投标,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把造价软件加密锁编制。在项目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两家公司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问题后,对其做废标处理。

南京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两家公司串通投标,对两家公司分别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两家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分别作出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罚款已经缴纳到位,案件已办结。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对两家公司进行了约谈教育,要求两家公司深刻吸取经验教训,强化依法合规意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分析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两家公司的投标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的行为视为相互串通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两家公司直接负责投标的主管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考虑两家公司认错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对两家公司分别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两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企业因为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依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信息会在信用中国平台上予以公示,企业在后续投标过程中将受到重大影响。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信用公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南京市税务局局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引导企业在信用公示期限届满后,及时登录信用平台开展信用修复。

行为危害

串通投标行为,不仅损害了招标者和其他相关投标者的合法利益,也严重扰乱和破坏了公平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使其他竞标者对招标失去信心,不利于提高市场经济竞争力,也不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串通投标一旦被查,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温馨提示

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勿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企业唯有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才能长期稳固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五)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七)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