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27万元工程款到账 企业经营“信用无损”

发布时间: 2025-09-12 15:22  来源: 宿迁市信用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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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判决不是终点,如何让“纸上权利”变成“真金白银”的同时避免“办一个案件,垮一个企业”?宿豫法院用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圆满执结,给出了创新答案——“执前督促”+“分级激励”,让“要我履行”变“我要履行”!

案件困局:判决生效后,双方陷入“两难”。2024年,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乙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需支付甲公司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共计约443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2025年5月,甲公司向宿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甲公司来说,工程款迟迟无法收回,影响企业资金链运转;对于被执行人乙公司而言,一旦被正式立案执行、采取强制措施,企业信用将受损,后续经营发展可能遭遇重大阻碍。如何破局?

柔性破局:“执前督促”打出组合拳。收到执行申请后,宿豫法院没有简单“一立了之、一查了之”,而是启动“执前督促”程序,以柔性方式推动问题解决:一是快速保全,稳住局面。第一时间对乙公司网络账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成功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232.36万元,为后续协商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主动沟通,释法明理。执前督促专员主动联系乙公司负责人,清晰通报案件情况,明确告知其案件如若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企业将面临的失信惩戒、限高、资产查封等严重后果,以及其对企业信用、融资、招投标带来的长远影响。在了解利害关系后,乙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判决后未履行并非“赖账”,而是资金周转紧张,目前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请求法院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

精准施策:“分级激励”给诚信企业机会。法院并未止步于此,经过进一步调查后,掌握了三个关键信息:一是乙公司当前经营状态正常;二是乙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仍有业务合作;三是目前已冻结的财产(232.36万)超过执行标的额的一半。基于此,法院认定乙公司具备履行意愿和一定的履行潜力,符合正在推行的“分级分类信用激励机制”适用条件。在征得申请执行人意见后,法院决定给予乙公司一个月的履行宽限期并作出三项保障:宽限期内,暂缓采取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严厉信用惩戒措施;对其土地、房屋等核心经营性资产不予查封;保障其银行账户(除已冻结部分外)正常使用,维持其正常生产经营。

双赢结局:主动履行+信用修复,司法温度显成效。这份“信任”让乙公司吃下“定心丸”,利用一个月的宽限期积极筹措资金。2025年6月,宽限期届满前,乙公司主动将443.27万元全额缴至法院案款账户,案件未进入对抗性执行阶段即圆满解决。同时,宿豫法院为乙公司出具了《主动履行证明书》。这份证明书清晰载明了该企业“积极配合执行、按期主动履行”的诚信行为,为企业后续在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中消除了可能产生的信用障碍,实现信用修复。

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宿豫法院的“执前督促+分级激励+信用修复”机制,既守住了司法威严、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又用司法温度为诚信企业留足发展空间,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