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筑基 以打促治——江苏省公安厅公布“净网—2026”专项行动5起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江苏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2026”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客攻击、网络黄赌诈等违法犯罪,强力整治网络谣言、网络水军、网络暴力等突出乱象。近日,江苏省公安厅发布5起典型案例。这5起案件绝非单纯的技术性犯罪通报,它们分别击穿了网络空间中数据信任、交易信用、人格信用、信息信用与准入信用五道信用防线,公安机关的依法打击,本质上是在为数字社会重建“可信预期”——让守信者不被侵害,让失信者付出代价。
案例一:李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击穿“数据信任”
2026年4月,无锡公安机关侦破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打掉一个利用木马程序实施“无感盗刷”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经查,以李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定制开发远程控制木马并售卖,下游犯罪团伙使用该木马窃取被害人手机短信验证码、支付密码、银行卡信息等,在被害人毫无察觉情况下,远程操控手机,盗刷银行卡,窃取数字资产。
警方解读:开发、出售木马的行为,侵害的不只是个别用户的财产,更是整个网络支付体系中“技术可信”的基础。本案李某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发、出售远程控制木马,下游犯罪团伙利用木马实施信息窃取、资金盗刷,手段极为隐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上述行为已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窃罪。目前,李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要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切勿通过陌生链接、非正规应用市场下载来源不明的App,不随意授予“短信读取”“设备管理”等敏感应用权限。收到陌生短信、验证码或发现手机出现异常操作时,应及时核实并采取止损措施。
案例二:师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污染“交易信用”
2026年3月,徐州公安机关侦破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刑事案件,打掉一个冒充证券公司员工为电诈推广引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75人。经查,以师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受雇于境外电诈团伙,冒充证券公司员工拨打电话,虚构投资理财、炒股指导等服务,诱导受害人添加诈骗团伙的服务号、公众号或企业微信号,供诈骗团伙进一步实施诈骗。
警方解读:冒充证券从业人员身份进行推广,是把真实市场中的“可信身份”盗用到黑灰产链条上,使受害人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信任被系统性挪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切断的正是这种“以合法身份外观为诈骗输送信用”的通道。本案师某等人为诈骗团伙提供“推广引流”帮助,受害群体覆盖面广、违法所得数额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上述行为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请通过官方渠道投资理财,正规机构不会通过陌生电话主动荐股,凡以“高收益”“内幕消息”引导加群、下载App的均为诈骗。此外,求职者要核实应聘企业资质,警惕“高薪话务员”“金融推广岗”“兼职拉新”等招聘陷阱,避免加入引流犯罪团伙。
案例三:黄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撕裂“人格信用”
2026年8月,常州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网络裸聊敲诈勒索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经查,黄某犯罪团伙在境外聊天软件、社交平台发布暧昧推广链接,以“同城交友”“私密视频聊天”主动搭讪陌生网友,诱导被害人下载藏有木马程序的专属软件,趁机窃取通讯录、相册等隐私信息,并引诱被害人参与裸聊,同步截录视频,再以“向亲友、同事散布裸聊视频”威胁被害人,持续敲诈勒索钱财。目前已串并全国相关裸聊敲诈案件20起,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警方解读:人格信用是最基础的信用资产——一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声誉、隐私和人格尊严,是其参与一切经济活动和社会合作的前提。以隐私为“人质”反复勒索,造成的损害远不止金钱:被害人因恐惧社会评价崩塌而被迫就范,信用主体资格本身遭到挟持。本案黄某犯罪团伙以“色情”为诱饵、以“隐私”相威胁,实施敲诈勒索,属于涉网黑恶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上述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目前,黄某等2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请广大网民洁身自好,坚决抵制“同城交友”“免费裸聊”等色情引流信息,不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不下载陌生人推送的App,谨防木马窃取通讯录等隐私。一旦遭遇裸聊敲诈,切勿转账,“花钱删视频”只是连环敲诈的开端;务必保存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
案例四:王某某侮辱诽谤案——侵蚀“信息信用”
2026年1月,盐城公安机关查处一起利用短视频平台恶意侮辱、造谣诽谤他人的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经查,2025年11月1日以来,王某某通过发布视频、评论留言、直播互动、电话骚扰等方式,对张某谩骂侮辱,致使张某不堪其扰、精神崩溃,服药自杀未遂。期间,多次引发群众举报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警方解读:王某某的行为并非“发泄情绪”,而是通过持续制造虚假负面信息,人为操纵他人对被害人的信用判断,使一个无辜者在社会评价体系中被系统性“降级”。这种操纵如果不受制裁,受损的不仅是被害人个人,更是公众对网络信息可信度的整体判断。本案中,王某某自以为躲在屏幕后随意造谣、恶语相向只是“发泄情绪”或“蹭热度”,殊不知其行为已严重触犯法律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目前,王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键盘不能成为伤人的利器。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网民:理智上网,文明发言。任何人在网络空间都享有合法权益,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
案例五:冯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破坏“准入信用”
2026年1月,扬州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打掉一个以“助贷”为由骗取客户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抓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18名。经查,冯某通过网络勾连省外等多地助贷机构,以帮助客户申请贷款为由,通过定制话术、代为操作客户手机等方式骗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注册社交平台账号,诓骗客户配合完成人脸识别,将完成实名认证的网络账号以20-2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牟利。相关账号最终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已查明,冯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非法获利50余万元。
警方解读:实名账号是网络空间中“人—身份—行为”三者绑定的基本单元,是准入信用的载体。将实名账号商品化,等于把信用身份变成可批量转手的“通行证”,使后续所有以该身份实施的行为都失去了可归责性。本案冯某等人以“助贷”为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用以注册网络虚拟账号对外销售牟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目前,该案1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帮助申请贷款、虚假招聘、兼职刷单、扫码送礼、有偿注册、租用手机号码,这些是窃取公民信息的常见犯罪手法。被窃取的信息用于电诈等犯罪,给当事人带来难以估量的麻烦和损失,请勿贪图小利吃大亏。同时请妥善保管、储存和使用个人信息,切勿将个人手机交由他人操作,谨防个人信息被窃取。
近年来,无锡公安在打击此类犯罪、守护社会信用体系方面,始终把“信用”从办案结果转化为治理要素,形成打、防、治、修相衔接的闭环。以打开路,用刑事打击确立信用红线。 2025年以来,无锡公安依托“专案攻坚+技术研判+行业治理”全链条模式推进“净网”行动,破获网络犯罪案件87起,拦截网络攻击2880万余次,直接挽回或防范潜在经济损失超8000万元;涉企网络犯罪破获量同比上升33%。在反诈领域,构建“打劝宣”三位一体格局,仅滨湖分局即通过预警劝阻保住群众资金700余万元,电诈刑事案件发案同比下降14.41%。打击的意义不止于追赃,更在于以可见的后果让“失信必被追究”成为网络空间的行为预期。
从无锡一域看全局,公安履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独特功能正在于此:刑事打击确立“失信有代价”的刚性边界,信用监管把这一边界前移到日常治理,修复机制则为“改过者可回归”保留制度出口。三者贯通,网络空间的“可信”才不是道德倡导,而是一套可执行、可预期、可修复的制度事实。



